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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就户口管理作出新规定

1998-08-28 来源:光明日报 ●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 ●解决夫妻分居政策放宽 ●老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为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国务院日前下发文件,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文件指出,要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户口管理方面的问题:一是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二是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三是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四是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但要由公安部先行组织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应根据上述精神,对干部、工人调动过程中涉及的户口迁移问题,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研究调整有关政策。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文件强调,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应当加以严格控制。

目前,公安部正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将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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